(一)对承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通过验收后补助20万元。
(二)对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通过验收后补助5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标准化良好行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的单位,通过验收后补助3万元。
(四)对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验收后补助3万元。
(五)对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的单位,一次性补助3万元。
(六)对承担省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的单位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七)对通过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
(八)对承担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十四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补助建立我市“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确需补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 受理、审查
第十六条 宁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市属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申请补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审核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补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德市标准化工作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级农业技术规范、企业联盟标准研制专项补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