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专项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申请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批准成立该组织的文件。
(七)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补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批文。
(九)申请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级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十)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专项奖励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文件。
(十一)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批文。
(十二)申请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标准化良好行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列入试点单位的批文和通过有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十三)申请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十四)申请省、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市质监局的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十五)申请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质监局通过验收的批文。
(十六)申请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标准化试点专项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省、市质监局的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批文。
(十七)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专项补助经费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十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补助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择优选择补助项目,并在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补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