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政办〔2009〕84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宣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权益,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宣政秘〔2009〕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临时性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产出租主要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并通过市招投标中心公开举行,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房产出租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具体承办。市国投公司为资产出租人。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出租房产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八条 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