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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试点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设立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试点要求,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经遴选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和聘请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主要职能:审查、议决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裁决的重大、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建议;负责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本区域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时为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法制机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熟悉行政复议工作且原则性强、思想政策水平高,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副职职务相当的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统一接待、审查、立案;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依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议,制作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依法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相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受理、审理权。
  市、县(市、区)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即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分两步实施完成试点任务:
  第一步: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市政府统一集中受理向市政府本级和市直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向市房管、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工商、质监、民政、市政、卫生(食品药监)、水利等10个部门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审理、集中议决,分别决定的试点工作。
  第二步:在总结第一步试点经验基础上,市政府适时完成其他36个市直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中审理、集中议决的试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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