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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县(市、区)试点工作。
  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与市里同步实施,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行政复议办公室人员配置,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一般案件由二人、重大案件由三人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的规定,配备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办案人员,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以赵建才市长为组长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郑政文〔2009〕163号),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我市试点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督促指导各试点单位做好试点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本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向市领导小组及时汇报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监督县(市、区)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试点工作各项制度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领导机制,挑选配备行政复议业务骨干,加大试点工作人力资源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执行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制度。凡实行集中行政复议权的部门一律不得再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或拖延、拒绝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印章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以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论处,交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工作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时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要集中力量抓紧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工作。纳入实行集中复议权的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四)积极稳步推进。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与市县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同步实施,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主要完成成立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市政府行政复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由本级政府组织实施;2009年12月25日前,成立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置其办公室,选调人员基本到位,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办公场所、设施、经费基本落实;建立健全相关行政复议制度;2010年1月1日前,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正式挂牌开展工作。2010年2月20日前,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上报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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