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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宣政办〔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6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大力抓好《办法》学习宣传工作。今后每年9月份,作为全市贯彻落实《办法》宣传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采取媒体刊播、网上登载、发表电视讲话、组织培训、印发传单、张贴公告、出动宣传车船等多种形式,通过多层次、多渠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尤其要向沿河的干部群众和采砂业主进行重点宣传。直接从事河道采砂管理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实践深入学习领会,准确理解《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制度、机制,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一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具有社会化综合管理性质。河道采砂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各自行政区域内不出现违法乱采行为,同时引导并帮助部分采砂户转业转产,切实把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部门管理负责制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科学依法管理,公开规范审批
  (一)规划先导,科学开采。河道采砂规划是确保河道砂石科学有序开采的重要前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工作,对未做规划的河流,各地应尽快组织编制,分级报批;否则,不得实施采砂许可。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准确划定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为确保河道堤防、桥梁、水工程及河道岸线防洪安全,我市河道采砂禁采期统一划定为每年主汛期(6月1日-8月31日)。同时要根据城市发展对市场砂石需求,合理控制河道砂石的开采规模和数量,确保我市河道砂石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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