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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9〕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福建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9〕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筹措的人防经费,必须用于人防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规范人防经费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是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要执行现行的“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单位开票通过银行代收缴入县(市、区)财政专户,每月由财政部门填开“一般缴款书”统一缴交同级国库。人防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不交。

  三、为增强市级人防部门科学统筹能力,确保全市人民防空建设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推动人民防空建设健康、有序、持续发展。自2009-2011年三年内,各县(市、区)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总额的10%集中,通过年终上下级财政结算上解市本级,由市人防办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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