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窗口部门应当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帮助梳理相关程序,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窗口部门沟通,为窗口部门提前介入、缩短审批时限创造条件,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阶段性前期工作,分阶段同步申报各审批事项所需材料,窗口部门各负其责,同步推进,加强沟通,并联审批。
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如有任一环节未予批准,该环节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应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对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单位相关前期工作的工作时间进行了限定,重大或情况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项目单位在与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协议或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中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市政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限为57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计算从项目建议书审批及前期招标工作核准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房建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限为57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计算从项目建议书审批及前期招标工作核准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政府房建类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并联审批前,应当首先完成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用地,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
第三十条 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时限为39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计算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前期招标工作核准开始,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社会投资类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并联审批前,应当首先完成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落实项目用地,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完成。对涉及土地预审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同步完成。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属于政府投资类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获得项目立项(含核准、备案)批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等前期服务类事项打包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按照工作进度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