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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制订了《宣城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宣城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市非煤矿山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2年半时间的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二、专项整顿治理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3.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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