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加快矿山技改步伐,具备技改条件的矿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造到位。矿山技改项目必须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才能组织实施。不能如期完成整顿治理任务的矿山,在整治期限届满后一律实施关闭。
(四)规范程序,严格矿山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必须按管理权限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的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或整改。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审批项目和颁发证照的审批工作,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大型矿产资源要优先配置给实力强、开采工艺先进、技术装备水平高、有管理经验的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水平。
(五)加强宣传,取得全社会支持。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制定政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我市小煤矿整顿关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的资金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的退出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9月底前报送市政府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宣城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 黄东升(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 唐宗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余来寿(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 王晓明(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