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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加快矿山技改步伐,具备技改条件的矿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造到位。矿山技改项目必须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才能组织实施。不能如期完成整顿治理任务的矿山,在整治期限届满后一律实施关闭。

  (四)规范程序,严格矿山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项目建设必须按管理权限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的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并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或整改。相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审批项目和颁发证照的审批工作,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大型矿产资源要优先配置给实力强、开采工艺先进、技术装备水平高、有管理经验的矿山企业,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水平。

  (五)加强宣传,取得全社会支持。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制定政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我市小煤矿整顿关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的资金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的退出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9月底前报送市政府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宣城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  黄东升(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  唐宗义(市政府副秘书长)

  余来寿(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  王晓明(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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