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广东省市际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处理,适用本操作规程。
二、县镇村三级的职责
村委会负责调解本村委会内发生的林权争议,负责会同对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协商解决镇内跨村委会发生的林权争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及县调处办开展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镇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权争议,负责会同对方当事人所在镇(场)组织协商解决本县镇与镇(场)发生的林权争议,协助县人民政府开展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县内单位之间以及镇与镇(场)发生的林权争议,负责会同对方当事人所在县组织协商解决省市县际的林权争议。
村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所、县调处办分别代表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理林权争议协商、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县林业、国土、民政、农业、水利、司法、公安、法制、信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三、来访来信来电的办理
凡涉及到林权争议的来访来信来电,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的接访接信接电人都必须做好登记、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向本机构主管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