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属林权争议的来访来信来电,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的接访接信接电人都必须向来访来信来电人告知正确的投诉方向。
凡涉及到上级或相关部门转办的来信,林权争议调处机构都必须指定专人审核办理,并书面回复转办人及来信人。
四、林权争议的立案受理
(一)立案受理条件。
申请人与争议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具体的事实依据的林权争议调处申请,村民调解委员会、镇司法所、县调处办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及时办理。
(二)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出林权争议调处申请时,必须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或土地改革时期至林权争议前能证明林权归属的证据。
3.用万分之一地形图标绘的林权争议四至范围、权属证据范围及经营管理范围图。权属证据界线、经营管理界线及林权争议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
4.能反映林权争议范围经营管理状况的书面事实材料。
5.当事人所在镇村的调解意见或协商会议纪要复印件。
6.身份证、法定代表职务证明及由他人代理的《林权争议调处委托书》。
7.能证明林权归属的证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三)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的审查。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调处办应当按县镇两级政府各自的职责,指定专人予以审查。
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林权争议调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2)《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3)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4)申请调处的林权争议是否经过申请人所在镇村协商调解;(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6)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份数是否满足办案需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签名并捺指模确认;审查人对申请人应交未交的证据材料通知其必须补交,对申请人提交伪造、变造、涂改的证据材料必须依法收缴,对申请人提交不规范的证据材料必须退回加以完善。
(四)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的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