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县调处办主管领导应根据审查人提交的《林权争议调处申请审查报告》,视案件性质及立案受理条件,分别作出立案受理、暂缓受理、不予受理等。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且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向当事各方发出《林权争议立案受理通知书》。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但未经申请人所在镇村组织协商调解,或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暂缓受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应当以信访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正确的投诉方向。
五、被申请人的确定与其义务
(一)与申请人提起的林权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无论申请人有无提出均应当列为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除提交《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答复书》外,还必须提交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三)被申请人必须参与并配合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
六、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
(一)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必须按“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争议各方进行协商调解。
(二)县镇村三级调处机构的职责。
1.当事人属同一村委会的,由所在村委会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报所在镇司法所再进行调解。
2.当事人属同镇跨村委会的,由当事各方所在村委会先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镇司法所再进行调解。
3.当事人属跨镇(场)的,由当事各方所在镇司法所先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调处办再进行调解。
4.当事人属跨县以上或当事一方为省市县属单位的,由县调处办负责组织协商或调解。
(三)县镇村三级调处机构的配合。
1.各村镇必须及时掌握林权争议苗头,并定期不定期地逐级向镇政府、县调处办书面报告。
2.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村镇必须与上一级调处机构保持联系,及时通报调处情况。
3.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当事人所在镇村必须支持与配合县调处办及镇司法所的调处工作,县调处办、镇司法所应当对当事人所在镇村的调处工作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