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林权争议调处完结后,当事人所在镇村调处机构,应将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书报县调处办备案。
(四)县镇村三级调处机构的要求。
1.林权争议发生后,各级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向当事各方发出《关于成立XXX林权争议调解处理小组的通知》,书面指定专人全程负责该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2.各级调处机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林权争议调处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事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拟写调解工作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3.各级调处机构办案人员应当根据调解工作计划,组织当事各方进行现场踏查,确认林权争议的地名、座落、四至、面积、林种、蓄积、树龄及界线走向,以上内容由技术人员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标绘,并由当事各方代表签名确认。
4.林权争议范围确认后,各级调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下达《林权争议维持现状通知书》,告知当事各方履行维持现状的义务、擅自进入争议林地经营管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5.各级调处机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当事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现场踏查情况以及林权争议必须确认的问题列成书面提纲,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召开会议进行核实。将会上当事各方一致同意并签名确认的材料作为处理的证据材料;将会上当事各方分歧较大或办案人员有疑问的问题整理出来待后查证。
6.各级调处机构案件主办人应当根据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政策、证据材料核对情况、现场踏查及调查的情况,写出案情分析材料并提出协商或调解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召集当事各方协商或调解 。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各方签订《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各方签订《林权争议调解终结书》;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各方形成《林权争议协商会议纪要》。
案情分析材料应当包括的内容:(1)立案受理的基本情况;(2)调查取证取得的事实证据材料;(3)当事各方持有的权属证据;(4)办案人员的看法;(5)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6)拟采取的处理措施。
(五)跨村、跨镇(场)或跨县的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村委会的主要领导、镇(场)分管领导、县调处办的主管领导必须按县镇村三级职责亲自参与。
七、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一)镇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经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组织协商并经镇司法所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