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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县内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经当事人所在镇组织协商并经县调处办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由当事人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主办人必须写出处理决定草案和作出行政处理的说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交镇长审批。经审核如需补充证据材料或修改处理决定草案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办理,直至法律顾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为止。

  (四)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主办人必须写出处理决定草案和作出行政处理的说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呈县调处办及县法制局领导审核后交县领导审批。经审核如需补充证据材料或修改处理决定草案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办理,直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为止。

  (五)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作出决定的原因;(2)作出决定的目的;(3)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4)拟采取的措施;(5)标绘包括争议范围、经营管理范围、争议各方权属证据范围、拟采取的权属分界线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六)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2)争议的主要事实;(3)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与依据;(4)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处理决定事项。

  (七)行政处理决定附图要求:(1)将决定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面积标绘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2)界线走向文字表述与附图的界线走向、面积等吻合一至;(3)标明是关于哪一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的附图;(4)说明该附图与行政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注明地形图出处及图幅。

  (八)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或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调解协议和处理决定无效。

  八、林权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当事人不服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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