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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安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安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1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贸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安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安顺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

  为节约资源,保护城市环境,减少噪音和扬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及其附近进行混凝土搅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到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第三条 市、区建设、规划、环保、经贸、城管、质监、物价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推广、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推广、市场管理、质量监督;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预拌混凝土使用证明的各级、各类建设项目,办理放线手续;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违法排污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建立及布局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从生产场地到使用场地运输过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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