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会议,是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市政府实施集体领导的决策性会议。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都应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不在金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后,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