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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承担并组织实施市重大项目工作绩效管理目标确定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及时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督促项目法人履行法人责任,保障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实施与推进中需由本区或者在本部门范围内解决的有关问题,并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工作。
  (五)完成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项目推进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项目法人,完成重大项目前置手续,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各项行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及时准备好需报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各类基础性材料、文件。
  (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和档案、财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协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确保文明、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
  (三)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四)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应当严格按照《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稽察和检查监督活动。
  (五)安排项目联络员与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的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保持畅通的联系,实行项目工作节点计划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统计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六)完成市重大项目办、各项目推进机构和本项目绩效目标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项目,实行年度绩效目标管理。将市重大项目工作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对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评选市重大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依据年终考评结果,对在重大项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市绩效目标责任单位、绿色通道单位和项目法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配套协作单位,以及贡献突出的个人,经各有关单位推荐,市重大项目办初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授予其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重大项目建设者,推荐授予“五一”劳动奖状(集体)、奖章(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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