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七)承办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特需生活用品供应的指导监督工作,参与做好少数民族清真食品的清真标准监管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天主教武汉教区日常事务管理。承担武汉地区高校内的宗教事务日常管理。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进行其他宗教活动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处)
(二)一处(市援藏援疆办公室)
(三)二处
(四)三处
(五)四处
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6名(从已撤并的原市经协办连人带编划转1名编制及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委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含市援藏援疆办公室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