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监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建设市场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客货站场、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铁路客货站场、民航机场等重点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的行业管理。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港口、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管理;负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运营监管;负责全市公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营;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客运出租汽车的运力规模,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相关营运线路和站点;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七)负责全市港口、地方航道和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检验;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协调全市境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交通运输系统重大灾害、事故的调查、救助工作。
(八)负责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重点港站客货疏运工作;组织协调铁路专用线、货主专用码头等设施向社会开放、有偿使用。
(九)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运价;配合物价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运、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价格;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制定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有关措施;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信贷和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方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预算意见。
(十)负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驾驶员培训和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负责推进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能源管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开发、项目攻关、成果鉴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进步。
(十二)负责组织和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科技、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十三)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四)负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对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