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实施国家旅游部门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行社及特种旅游项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武汉市涉及旅游业的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
(七)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评估、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协调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核定旅游景区(点)游客接待承载能力;指导协调全市旅游项目工作;引导休闲度假,协调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名镇、旅游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行业统计及信息发布;参与管理全市旅游发展基金,依法管理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参与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外资引进工作。
(八)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督促指导旅游投诉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和市场执法工作,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九)负责科学技术在全市旅游业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和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建设和旅游咨询服务工作。
(十)指导旅游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制订旅游人才规划和专业技术岗位标准;指导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考核和等级考核工作,申报、核发岗位证书。
(十一)负责国家确定的旅游黄金周活动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宣传促销、市场检查及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局直属事业单位党群、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治处)
(二)产业发展处
(三)规划法规处
(四)景区饭店处
(五)旅行社管理处
(六)市场促进处
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