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规范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
3、成立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工作委员会。市、县(区)分别成立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市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工作委员会挂靠在市工商局,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专职工作人员2-3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工商局从机关内部现有编制和职数内调剂解决。各县(区)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党建工作需要,成立县(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工作委员会,确定挂靠单位,落实领导力量,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提供经费支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
4、加大党组织组建工作力度。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员数量、分布和党组织组建情况,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起党组织。一是对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非公有制企业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其中党员人数超过50人或接近100人的,可分别建立党总支或党委。二是对经济规模小、员工人数少,没有党员或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性质相同、行业相近、地域相连”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三是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先行组建工会、妇女、共青团等组织,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为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创造条件。四是对于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和集贸市场内的企业,要按照党员人数多少,依托其管理机构,分别建立党支部、总支或党委。五是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
5、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上级党组织加强指导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管理为主,调整理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挂靠村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管理的,划归所在地乡镇党委或街道党(工)委管理,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基层党的委员会的划归县(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管理;专业性较强、行业特点明显的,可由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归口管理;在专业市场的由主办单位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党组织管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机关工委和政府部门、工商联及其他群团党组(党委)所属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划归同级非公有制企业党工委管理。新建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地方党委、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或开发区、工业园区党组织审批,明确隶属关系。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尊重企业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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