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使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水平明显提高。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加强品牌化建设,建立健全良好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率先成为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典范。建立健全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品牌意识,实施品牌化经营战略,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以信誉和品牌赢得市场竞争。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扩大主产品销售半径,提升其市场定价能力。通过开展这一活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示范社的考评认定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工作由市农林局统一组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年初,在全市范围内对上年度提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排名,确定30个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步名单,公示后授牌确认。考评办法和标准由市农林局另行制定。
四、对示范社的扶持政策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要把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活动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加大扶持力度,促其快速发展。对被评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社,优先申报省级或市级以上的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各县(区)政府也要抓好县(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对本辖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扶持。通过创建示范社活动,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促使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