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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定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为加快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全市范围内公平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甘政发〔1999〕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分级经办。即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支付水平、支付范围和结算标准;基金统一调剂和使用管理;统一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分级经办。

  二、目标任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任务是,在2009年底前实现调剂管理市级统筹,力争到2011年年底前实现统收统支市级统筹,建立起全市统一的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信息化服务管理系统,不断增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力度,稳步提高城镇职工的健康水平。

  三、统筹范围

  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因企业破产、撤并、解散以及改制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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