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项目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住院费和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五、基金筹集
(一)缴费基数
1、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的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每年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上公布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准数确定。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工资收入在基准数60%-300%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2、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必须首先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3、退休(职)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按照上年10月份本人应发退休费、养老金为划拨个人帐户基数。
(二)缴费比例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缴费工资的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业主按3%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按时拨付。
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按照财政拨款比例由单位和财政按比例分担。
驻定省直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自筹所需经费。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必须按办理退休时缴费基数的4%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计算办法:一次性缴费金额=办理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4%×(15×12-本人连续缴费月数)×1.1。
六、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人帐户。在职职工按当年缴费工资的3.6%划拨,其中统筹基金1.6%,个人缴费2%。退休人员以应发退休费、养老金为基数的2%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退休的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