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帐户支出后的部分为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支出。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付及报销比例和住院床位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100元;转市外医院起付标准为800元。
(2)基本医疗保险每个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因公出差期间突发疾病住院、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退休人员,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并在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15%,统筹基金按85%报销。因病情需要,经本统筹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同意,并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转市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20%,统筹基金按80%报销。
(4)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一级医院6元,二级医院8元,三级医院10元。
2、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标准。确定以下12类病种为我市特殊疾病病种:各种癌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帕金森氏综合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造成肢体功能障碍)、强直性脊柱炎。
在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符合申报特殊疾病病种的门诊医疗费按70%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每年5月和11月由特殊病种患者持相关票据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特殊疾病门诊补助实行最高限额。各种癌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尿毒症的患者每个统筹年度按不超过10000元补助,其余病种的患者每个统筹年度按不超过3000元补助。
七、调剂金管理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解和调剂金制度。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次年1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方案报市级审核后实施,并在当年11月底前按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征缴额的5%,由同级财政向市财政上解调剂金。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各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基金不足支付时在历年累计结余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