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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办法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三)与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不适当情形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被动审查指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审查要求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主动审查指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法工委收到审查要求后,分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经研究认为有审查必要的,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审查必要的,报经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公民说明理由。

  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九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法工委分送的审查要求、建议后,应在六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认为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常委会办公室的文件通知制定机关;主任会议认为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派人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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