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预算的审查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七条 预算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市级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
第九条 在预算编制阶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以及可用财力预测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三)上级财政转移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转移(补助县区)支付表;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上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定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是否落实;
(四)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是否按规定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