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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2009)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洞庭湖区水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编制治涝、灌溉、供水、洲滩岸线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洞庭湖区水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渔业、航运、水土保持、种植养殖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

  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加强水工程设施和用水排水自律管理。

第二章 水资源利用

  第八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种植养殖和工业用水,保障河湖生态环境用水。

  第九条 洞庭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农田灌溉区,实行计划用水;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农田灌溉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洞庭湖区水域、滩地、岸线内进行开发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洲滩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湖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养殖水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养殖水域内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体。养殖水域的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禁止在非养殖水域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肥、投饵或者设置网箱等人工养殖活动。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围垦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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