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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2009)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

  第十八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分别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九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

  (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

  (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

  (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

  (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

  (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

  (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范围和距堤脚五百米以内的湖洲、与堤脚相连一百米以内的河滩属防护林区。防护林由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任意砍伐。

  第二十一条 堤防外无湖洲、河滩的,应当在垸内预留取土区,供防汛抢险及堤防维修取土。预留取土区的地点和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因防汛抢险和堤防维修需要可以在预留取土区无偿取土。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在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临时开口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堤防安全设计,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堤垸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大堤不得拆毁,江河故道不得填堵;确需拆毁或者填堵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渠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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