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2009)

  (一)修建损害渠道功能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阻水设施;

  (二)倾倒废弃物;

  (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铲草皮、滥伐林木;

  (四)其他损害渠道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运行方案执行,非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遵守水闸管理单位的规定。

  禁止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机电排灌站在汛期应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排渍调度;内湖水位达到控制水位时,应当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

  禁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第二十七条 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安全区、安全台、安全转移的道路和桥梁等设施,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和蓄洪转移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在血吸虫病疫区修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灭螺工程设施纳入工程建设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洞庭湖区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洪保安以及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和公益性水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妨碍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建设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蓄洪区的运用或者减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