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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
(临州府发〔2009〕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甘政办发[2005]107号文件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安置办法,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政策,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一)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时间

  从2009年起,对新入伍的城镇士兵退役或转业后,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政策。

  (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范围

  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范围是指,符合在我州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和“非农”户口入伍服满一、二期现役的转业士官。

  (三)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办理程序

  城镇退役士兵向州、县(市)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夏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并签订《临夏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州、县(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同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

  服役满两年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每人补助2万元;服役满一期、二期的城镇转业士官,每人补助3万元。

  (五)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资金来源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所需经费,由州、县(市)财政列入预算,专项列支。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地县(市)财政列支,其中退役士兵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州直单位工作的,安置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二、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7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尽力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优先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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