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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的意见


  (一)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支持、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

  (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一站式”就业服务,为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城镇退役士兵到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允许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加大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维权服务的力度,提供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工商、税务、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要简化手续,优先为其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3年内减免甘政办发[2005]107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税费。

  (四)各商业银行要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的,对符合条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申请贷款的,给予信贷支持。

  (五)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纳入保障范围,对医疗、生活困难的要优先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和特困救助。

  (六)公安部门要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准予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自谋职业地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城镇户口。

  (七)建设部门要将住房困难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

  (八)教育部门对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要按照甘政办发[2005]107号文件规定,增加投档分数。

  (九)各县(市)乡镇、街道要接收管理落户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

  三、采取有效措施,深化安置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安置政策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好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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