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1.严格控制近海环境污染。加快沿海城市、入海江河沿岸城市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率。加强人海江河的水环境治理,逐步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按照环境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建立沿岸增排污宏观调控体系,对已确定的防城港和珍珠港、钦州湾、廉州湾、铁山港等四个有源区的排污区块,实行四个独立体系的排海控制方案。
2.加强海上污染源管理。加强海洋工程和船舶溢油的管理,严防海上突发污染事故的发生。沿海主要港口所在地政府要成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处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港口、船舶和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2012年以前,大中型港口和海洋工程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垃圾回收与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3.开展局部受污海域治理。加强北海外沙内港、防城港区、钦州湾湾顶、铁山港湾顶以及南流江入海口、南康江入海口、鲎港江入海口等局部受污海域的综合整治和管理,2012年以前,使其水质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定的要求。
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积极开展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滨海旅游海域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制度。建设面向近海重要港湾、重点养殖水域和沿海城市的海域环境自动、立体、实时监测网络,加强对各种海洋开发活动的环境跟踪监测。
(三)重视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1.养护近海渔业资源,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切实落实禁渔区、禁渔期和休渔制度,加强对重点渔场、河口、海湾等海域水生资源繁育区的保护和监管。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区近海二长棘鲷幼鱼、幼虾、牡蛎等天然苗种场和繁殖场的管理,此类海域原则上要列入限制开发区。
2.科学合理利用特殊价值的海洋生物。对北部湾特有的具有医药功能性质的海洋生物,如海马、海蛇等,控制捕捞量,合理利用。切实做好茅尾海近江牡蛎母本资源、合浦珍珠贝苗资源等保护工作。
(四)加强海岸、河口和滩涂的保护
1.加强对自然及生物海岸的保护。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岸线的使用要求,预留一定的生态保护发展空间。对具有特色的自然海岸、生物海岸以及沿岸的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场、滨海植被、沿海防护林等资源要加强保护。严禁非法采砂,加强对侵蚀岸段的治理与保护。加快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实施沿海海堤加固工程。
2.加强河口综合利用和保护。将南流江、大风江、钦江、茅岭江、黄竹江、防城江和北仑河等主要河口列入优化开发区,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3.严格控制滩涂围垦和填海。对改变海域属性的开发利用活动予以严格限制。对围垦和填海活动要科学论证,依法审批,禁止在红树林保护区海域进行围海养殖。
(五)加强海岛合理开发与保护
对有居民海岛加强引导,控制人口增长,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对无居民海岛实行严格评价制度,按照特殊保护岛屿、保护岛屿和适度利用岛屿分类开发利用与保护。对一些有生态价值的无居民岛要实行封岛保护。对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海岛,要减少人为干扰,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增强海洋国土意识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意识,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到海洋是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海洋产业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高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为海洋产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以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核心,加强项目谋划与建设,鼓励企业走联合发展的道路,组建大型产业集团,建设大型海洋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资源开发,特别是参与中小型项目建设和海洋高新技术开发。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贷款,拓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融资渠道。
(三)组建自治区海洋规划研究院
设立广西海洋规划研究院,隶属自治区海洋局管理,通过广西海洋规划研究院聚集我区海洋规划和研究的高级人才,对我区海洋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进行专业研究,特别对北部湾的港口岸线资源的优化利用、矿产和油气资源的开发、填海造地建设沿海工业基地等提出切实可行方案,为最优利用我区海洋资源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海洋开发的专题任务。
(四)落实海洋科研研究和海洋管理专项经费
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海洋科研和海洋管理专项经费,提高我区海洋科研和海洋管理水平。
(五)加强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
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基础性研究。对于具有战略性质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改善投资软硬环境,要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衔接,注意发挥市场供求关系自发调节的作用,逐步尝试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推进海洋资源利用的市场化运作。通过功能区划、规划布局、行政审批、产业政策引导和量化指标管理等,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