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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伊政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保《条例》《规定》全面、正确、有效施行,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条例》《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规定》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深刻领会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条例》《规定》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是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规定》的重要意义, 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和长效机制抓紧抓好,努力促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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