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深刻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正确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和灵魂,促进法制政府权力运作的规范化,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二、明确公开内容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
《条例》和
《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和征兵工作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程序。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由政府办公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需要由政府所属部门或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事项,由该部门或机关提出意见,经部门或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级政府办公部门备案;需要由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公开的事项,由该组织提出意见,经本组织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本组织的主管部门备案。
(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法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住房、农资、旅游、金融、电信、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
《条例》,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社会公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