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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

  (十)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起“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新理念,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确定政府网站发布、政府公报、报纸、广播、电视等作为主要的信息发布渠道。市、县(市)区局应当建好门户网站,提供本辖区政府公开信息导航、查询与检索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更新制度。
  (十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各地、各单位、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依申请公开工作,要科学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地、各单位、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采取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
  五、加强基础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窗口。全市各地特别是铁力市、嘉荫县,要尽快设立政务公开常设机构。根据工作量,每个县(市)、区、局应配备1-2名政府信息公开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省属、中属单位也必须有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等14项制度的通知》和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特别要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项制度,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要强化监督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和奖惩。要搞好群众评议。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意见建议人作出解释;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及《伊春市政务公开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检查和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监督整改。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履行相应程序,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十四)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准备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干部理论教育学习计划和公务员培训计划,实行全员培训,全面增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广大干部、公务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对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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