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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市辖各区标准:缴费标准在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160元补助。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并按省、市规定确定当地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统筹地财政提供,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预算及时拨付,确保正常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按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享受人数予以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为每人每月30元;其他县(市)区为每人每月8元,如纳入国家试点的,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

  四、个人账户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二)待遇享受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缴费(含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和政府缴费补贴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中逐月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使用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缴费补贴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五、待遇享受

  (一)养老金待遇享受条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养老金待遇的组成及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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