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鄞州区要根据本标准明确与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衔接办法;各县(市)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省、市规定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9] 62号)规定执行。
(三)丧葬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待遇调整办法。基础养老金标准参照省政府调整办法调整,其中市辖各区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结合实际调整当地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和优待养老金标准统一按省政府规定调整。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新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待遇,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六)对有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行为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制度衔接
(一)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办法的并轨。
1.本办法实施时,已按《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甬政发[2006] 66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07]106号)以及当地相应贯彻意见(以下统称原制度)规定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的待遇享受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计算养老待遇,计算后的待遇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按计算后的标准发放,低于原制度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具体计算比对办法(简称比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