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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鄞州区要根据本标准明确与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衔接办法;各县(市)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省、市规定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含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9] 62号)规定执行。

  (三)丧葬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待遇调整办法。基础养老金标准参照省政府调整办法调整,其中市辖各区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市)结合实际调整当地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和优待养老金标准统一按省政府规定调整。

  (五)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按新的标准重新享受养老金待遇,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六)对有冒领、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行为的有关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制度衔接

  (一)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办法的并轨。

  1.本办法实施时,已按《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甬政发[2006] 66号)、《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甬政发[2007]106号)以及当地相应贯彻意见(以下统称原制度)规定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的待遇享受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计算养老待遇,计算后的待遇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按计算后的标准发放,低于原制度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具体计算比对办法(简称比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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