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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本办法实施时,年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待其到达60周岁时按比对办法计算养老待遇,其中女性参保人员在60周岁前的享受年龄及待遇标准仍按原制度执行;如本人要求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应将其原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折算或按规定退还,折算按参保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折算后,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原制度与本办法并轨后,待遇调整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其中对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其待遇调整按本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额度确定;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按原制度规定参保,2011年1月1日起原制度不再受理参保缴费。

  (二)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办法实施时,凡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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