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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

  (一)各级政府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政策制订、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预算安排、划拨并督促各级财政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市公安局负责户籍管理基础信息核查;市人民银行、宁波银监局要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加强服务协同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市人事、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实际,依靠现有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增加必要人员力量、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工作推进中要整合城乡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向基层延伸的信息网络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为确保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应对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努力增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意识,引导、鼓励广大城乡居民自愿、积极参保。

  九、其他规定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各自统筹,独立核算;市辖各区统一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二)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缴费标准及缴费补贴,今后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动等情况由当地政府适时调整,其中市辖各区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三)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的“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包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市革[1979]100号、甬劳险 [1986]20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待遇,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的小集体移交人员生活费待遇,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生活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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