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建立山西省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晋保监发〔2009〕56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全省保险业违法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经研究决定在山西辖内开展保险业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中国保监会制定和实施的保险司法案件报告与分析制度,是加快推进我国保险业法治建设的有效措施,是指导行业应对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行业与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开展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通过对案件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与研究,可以摸清违法案件的类别及主要特点、查清风险隐患高发点,为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应对措施提供可靠支持。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司法案件报告工作,要从思想、制度、措施上重视对司法诉讼风险的化解和防范,通过此项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内控管理,切实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机构自身和从业人员的违法事件,从而有效推进我省保险业的法治化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险司法案件报告责任制
(一)细化工作职责,加强层级领导
辖内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在省、市两级分支机构建立司法案件报告责任制度。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统一领导所属分支机构的司法案件报告工作,负责安排部署本系统司法案件的监测与分析,负责按时汇总并向山西保监局报送相关司法案件情况,并对司法案件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各保险公司地市中支公司作为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基层单位,是司法案件数据及分析的来源,负责向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相关数据及相应分析。
(二)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
全面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承担本系统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管理责任,其他高管可以协助负责,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承担具体工作。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责任人有关情况和联系方式报告山西保监局,发生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山西保监局。
(三)建立和完善责任监督机制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司法案件报告责任制度。通过完善监督机制、细化考核措施、制定奖惩标准等方式,切实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三、深化分析研究,及时做好监控
对司法案件的分析研究是司法案件报告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相应建立统计、调研、分析制度,及时关注和研究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产品、主要内控管理环节加强监控,通过检查、抽查、内审等手段,查找风险源头,及时实施有效的内控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案件防范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保险司法案件统计范围
保险司法案件统计范围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涉嫌保险诈骗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二)报告方式及时限
保险司法案件的报告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方式。
专报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山西保监局;季报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山西保监局。严禁出现迟报、漏报和瞒报行为。
(三)报告的主要内容
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发案机构的应对措施等(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2),山西保监局在收到专报后,可视案情要求发案机构随时补充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对保险司法案件进行专报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案件处理情况,及时在季报中反映案件的起诉、判决或撤销情况。
季报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司法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立案情况、诉讼情况、判决情况或撤案情况(具体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3、4),以及本系统在报告期内各类案件的特点、形成的主要原因、防范的措施和建议。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保险司法案件的,也应采取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