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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建立山西省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四)近期工作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2009年8月12日前,将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人、责任部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告山西保监局法制处,补报2008年度及2009年1季度、2季度的报表。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联系表》

  附件2:《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3:《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附件4:《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1:                 
  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联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报告时间:     

高管负责人

责任部门

责任人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填报说明

  1、涉案人数以司法部门取采取司法措施的人数为准,超过两人的可在“备注”栏按上述格式逐一列明。
  2、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保险诈骗案件,涉案机构指实施诈骗的单位或个人,受害机构在“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予以注明。
  3、保险机构对假冒本公司名义,实施骗保的诈骗类案件,有责任在案发3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4、可在“备注”栏填报应对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

  填报单位: (公章)       报告时间:     

涉案机构全称

 

涉案人员

(共  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职务

政治面貌

 

 

 

 

 

 

 

 

 

 

案件性质

 

涉案金额(万元)

 

基本案情

及危害程度

 

案件处理情况

立案机关全称

 

已采取的措施

 

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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