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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2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1日,省政府发布了《陕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严格贯彻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加大我市耕地占用税执法和组织征收力度,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耕地占用税继续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并依法行使税收执法主体的各项职能。
  二、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坚决杜绝越权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行为。
  三、除按《陕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外,对2009年1月1日-2009年6月20日期间发生的耕地占用行为,也按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实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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