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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贸易局、市环保局关于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贸易局、市环保局关于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字〔2009〕113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贸易(经贸)局、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通知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建财〔2009〕122号)、省物价局《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9〕2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有关家电以旧换新价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市场正常实际价格销售新家电,不得采取故意抬高售价以抵消补贴等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二、对参加“以旧换新”的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在同一地点购买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和同一型号的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应实行相同的销售价格,并对“以旧换新”的消费者按新家电实际售价减去补贴金额后销售给消费者。

  三、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实价,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公示“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如有优惠,应事先告知消费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单位和个人交售废旧家电,可选择任何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电话与其约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安排上门收购,并在门店设立废旧家电回收专柜,方便消费者交售。在上门收购和交售过程中,不得收取拆卸、搬运等任何费用。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高新区环保局加强对苏州同和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苏州伟翔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两家废旧家电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废旧家电及零部件流入市场。

  六、经研究,在省定“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回收企业废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见附件)。

  七、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以旧换新”新家电销售和废旧家电回收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照公布的回收参考价格回收废旧家电,监督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实际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对违反规定者,要按照价格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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