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度第二次替代发电量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9〕429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810号)的规定,2009年6月16日上午由省电力有限公司通过省内电量交易平台对2009年第二次替代发电量进行了交易撮合。根据交易撮合结果并商有关企业,现将此次替代交易出让方和受让方及结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替代交易出让方企业共8家,受让方企业8家;出让方发电量287000万千瓦时,折算上网电量258680万千瓦时。
(一)内部转让替代各方及出让价、出让结算价
内部转让替代的出让方为厦门电厂、恒发电厂,受让方为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内部转让替代结果如下:
单位:万千瓦时,元/千瓦时
出让方 | 出让发电量 | 折算出让方上网电量 | 差价 | 出让结算价 |
厦门电厂 | 12500 | 11125 | 0.20885 | 0.5333 |
恒发电厂 | 25000 | 22500 | 0.11885 | 0.4433 |
合 计 | 37500 | 33625 | | |
(二)公开转让替代交易各方及受让价、出让结算价
公开转让替代出让方为邵武电厂、漳平电厂、漳平二厂、永安电厂、龙岩电厂、大田益源公司;受让方后石电厂、宁德电厂、华能福州电厂、嵩屿电厂、江阴电厂、南浦电厂、龙岩坑口电厂,公开转让替代结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