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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除中央、省和市本级财政的补助外,余下分部由县(各市、区)、镇两级财政负责,具体比例由各市、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参合农民出资标准:按户参加新农合,每人出资30元以上,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参合出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保障标准

  (一)住院补偿报销标准:年住院补偿封顶线6万元,有条件的市、区可提高标准。实际住院补偿比例要达到50%以上。在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内,镇级卫生院补偿比例不低于70%、县级医院补偿比例不低于60%、县外医院补偿比例不低于45%。在全市各级中医院和镇级卫生院住院治疗,中医药(含中成药)费用占40%的,住院补偿报销比例提高5%(镇级卫生院提高8%)。住院补偿报销起付线如下:镇级卫生院300元以下、县级医院500元、县外医院800元。参合人员属五保户的,住院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比例比其他参合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在镇级卫生院、村卫生站(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村卫生站)全面实施门诊统筹报销制度,按当年筹资总额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

  (三)完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制度,补偿比例达到30%以上,封顶线达到1万元。将下列特殊病种在门诊治疗列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精神分裂症、肺结核活动期间、高血压病(II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白内障门诊手术、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一些特殊病种。

  (四)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凡母亲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就可随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保障,不需另外交纳参合资金,住院报销封顶线母婴合计不超过6万元。母亲未参加新农合的,婴儿出生当年不享受新农合保障。

  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要继续完善新农合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市、区救助范围可在五保户、低保户的基础上扩大到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人员,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市、区研究确定。

  (六)最大限度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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