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形成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机制。
3、学校要充分发扬民主,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校公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4、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待遇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里退休费的基数。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离退休人员,分别发放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海带费、粮差补贴、燃料补贴、工资区补贴、高原临时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今后,在全市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设立改革性补贴项目,一律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总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解决。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岗教师的绩效工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