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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此次专项行动治理范围为全省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重点是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石材加工、装饰材料产生的粉尘、废旧材料回收存在铅、镉、锰、砷等重金属,特别是金属冶炼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较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二)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三)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情况。

  (六)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七)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八)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情况。

  (九)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十)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十一)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二)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

  三、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

  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成立云南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白光福副局长任组长,省卫生厅付新安副厅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张玉祥副厅长、省总工会杨建军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为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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