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以存在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甲级、乙级)、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进行抽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专项行动由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部门督查与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时段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企业日常检查与部门执法监察相结合、政府综合督查与部门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和职业卫生的实际,制定具体督查方案。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实施指导、协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9月)。 各州、市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进行全面部署。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请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3月) 。各州、市组织、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2010年4-8月) 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复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各州、市要及时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2010年9月30日前,请各地将总结报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0月至12月,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力、专项行动走过场、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通报批评。